长春工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有权并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条件 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可按现行办法,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六条 资格审查 1、校学位办公室每年于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学位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著或其他成果原件; 其成果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至少有一篇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为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一部,且作者有署名; 3.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成果奖; 4.至少有一项专利; 5.与本人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其它成绩(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2、在申请人提供上述材料后,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登记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学院。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课程考试 1、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合格后,可参加由研究生学院组织的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在校内进行。考试要求及评卷标准与所申请专业在校研究生一致。 2、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按规定须参加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专业的同等学力人员,须参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5年内通过我校和国家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4、申请人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开题报告。 二、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申请人须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有关学院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到学位论文答辩的最长期限是五年。 2、申请人须在答辩前在公开出版的书刊上发表一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可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 3、论文要求 (1)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格式符合规范的要求。 4、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由相关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与相应专业两名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家组成审查小组(指导教师不能做审查小组成员),对论文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其进行论文答辩的意见。 5、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应聘请至少二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应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由研究生学院送交论文评阅人。 6、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2)有关学院应在论文答辩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3)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将全部材料整理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同时再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