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长春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7至11人组成(取单数),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主席、委员应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校长办公室会审议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2. 审核申请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3. 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4. 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5. 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6. 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7. 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和学位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8. 审议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 9. 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2. 组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3. 提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 负责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 5. 审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审核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相关科研成果; 6. 审定培养方案; 7. 评选和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8. 提出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的申请; 9. 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委员主持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应到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评定分委员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凡工作调动、出国一年以上、年满60周岁、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有效期至新章程通过之日。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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