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大研字〔202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 推进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深入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立德树人原则。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研究生导师要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要师德师风高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恪守学术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要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崇尚科学精神,潜心学术研究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强化任务导向原则。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培养人,要紧密围绕本学科领域的重要基础科学研究问题、制约国家和区域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和事关经济社会管理与治理方面的复杂问题,长期致力于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主持承担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或企业委托的研究课题,获得一定数量的项目研发经费资助,且具有一定数量的重要学术(技术) 研究成果。
第四条 实施动态管理原则。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满足研究生指导教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基本要求。即: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够致力于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积极参与校、院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活动,较好完成学院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要身体健康,有能力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截止认定当年7月1日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不超过57周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不超过62 周岁。
第八条 申请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获得博士学位,且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 具有研究生培养经验,招收过硕士研究生(具有讲师职称教师需要有指导过博士生经验的博士指导教师协助)并且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
(三) 近三年指导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未出现“不合格”。
(四) 有协助本人开展博士生指导工作的学术队伍。
(五) 近三年有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各类在研项目经费累计30万元(理学学科累计达 25 万元以上);或近三年有主持的省级科研项目,各类在研项目经费累计50万元(理学学科累计达35万元以上);或近三年有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各类在研项目经费累计80万元(理学学科累计达50万元以上)。纵向项目研究期限依据任务书确定,横向项目研究期限为三年(从项目经费到校之日算起)。
(六)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或作为负责人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作为负责人获得具有国家奖推荐权的国家奖励办承认的社会力量办奖单位颁发的二等奖一项以上。
(七) 近三年,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没有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第九条 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 近三年须有主持承担的在研项目至少1项,理工类项 目经费三年内累计不低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三年内累计不低于0.5 万元。纵向课题的项目研究期限依据任务书确定,横向课题的项目研究期限为三年(从项目经费到校之日算起)。
(三) 具有科学研究工作经验,并获得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有公共出版的著作;或在国际及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定数量论文;或对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过较大的贡献。
(四) 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开出硕士研究生课程, 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
(五) 近三年指导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未出现“不合格”。
第十条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三),或吉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的教授、副教授(及相应职称),可直接认定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新引进的青年博士教师自入职之日起三年内,可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直接认定其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兼职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 (三)学科所在学院复核。
(四)学校评审专家组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学科所在学院审定。
(四)研究生院备案与督查。
第十五条 具体认定工作步骤:
(一)审定。每年1月份学校组织开展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由指导教师本人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认定条件进行审定,审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送至研究生院,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审定。
(二)公示。学校(学院)对经认定后符合招生资格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在学院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三)申诉。对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进行回复和处理。
(四)复核。每年9月份师生互选前对已经认定具有招生资 格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进行复核,对在招生资格认定后出现不符合招生资格情况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将暂停其本年度招生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严格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受理。如因审查不严产生不良影响,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取得当年招生资格的导师才方可列入年度招生计划。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八条 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严格控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博士研究生数量,适当控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数量。
第十九条 由学院依据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分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指标。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重点项目、超过 200万元的应急管理项目及以上层次项目的负责人(在研),每年可招收博士研究生数原则上2人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国家各部委项目负责人(在研)每年可招收博士研究生数原则上2人。
第二十一条 减招、暂停招生及取消招生资格: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减少下一年招生指标:
1.不能较好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3.不执行研究生奖助相关规定者。
4.未按要求参与完成研究生招生、培养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定性工作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
1.有违师德师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2.有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或其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因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未能授予学位或取消学位者;
3.近三年出现重大研究生教学、实验事故受处分者;
4.因违反廉政纪律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在进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过程中要认真负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工作目标,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降低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招生资格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指导教师,学校将停止其三年的资格认定。对未按要求进行资格认定,报送不实信息的学院,将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削减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 校外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认定由各相关学院结合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具体实际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并发布备案,但认定条件不得低于学校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长春工大研字〔2019〕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