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拓宽研究生视野和知识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研究生学术水平,营造学术氛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是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会以及研究生本人所作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第二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本学科或其他学科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
第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组织、督查和指导,并负责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进行考查和登记。在研究生中期考核前,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将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结果在系统“学术活动”环节中录入成绩;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结果在系统“学术活动”和“学术报告”环节中录入成绩。成绩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评定,《研究生学术报告登记表》由学院负责存档。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6次以上学术活动和至少主讲2次以上学术报告,完成以上学术活动各记1学分;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8次以上学术活动,完成以上学术活动记2学分。
第五条 学术活动属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必修环节,不合格者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六条 以上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