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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0-09-16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学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教学管理和研究生培养的纲领性文件,研究生院每三年组织各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以满足我校人才培养的需要,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学院将变更情况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研究生院、学院二级管理模式,共同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研究生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安排由研究生院负责,其他课程的教学工作由各个学院组织落实。跨学院选课由开课学院负责,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研究生院在每学期的期末组织下达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教学任务书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依据。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各学科、专业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导师和研究生共同按照《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各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盖章后,原稿交研究生院,各学院、导师、研究生各存一份复印件。

    第七条 培养计划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考核依据。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存档后,学位课、必修课不得更改;选修课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调整,须由研究生本人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更改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后,一份提交至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处进行更改,一份送至研究生院培养工作办公室备案。未办理有关手续且未参加学习与考试者不记录学分。凡未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课程,不属研究生课程内容,不计入学分。

    第八条 研究生选学本科生课程不作为研究生课程。以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录取的研究生,确需补修本科生课程的,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可参加本科生课程学习并参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其成绩记入成绩单,并注明为“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需提供修课证明及成绩单,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至研究生院批准,直接参加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成绩不合格须参加下一学年重修。

    第十条 累计缺课1/3学时的研究生必须参加重修;个人培养计划所列课程不合格的研究生必须参加重修,不再单独组织补考。重修后成绩,在成绩单予以标注“重修”。特殊情况下,不开设的课程可在导师指导下改选其他课程。参加重修的研究生须随下届该门课程班级一同上课,如重修后仍有成绩不合格者,继续随下届重修,严格禁止不按时上课直接参加考试的情况。有5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或缺考者,开题、中期考核、答辩环节顺延一年,经重修后仍有5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再次将开题、中期考核、答辩环节顺延一年,最长可延期两年,未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不能参加答辩。

    第十一条 研究生已修课程成绩合格者,若为取得更好成绩,经本人申请,允许重修该门课程,成绩记载、评奖评优均以重修成绩为准,如重修成绩不合格,研究生须自动参加下一轮该门课程的重修学习。公共课重修申请由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办理,专业课重修申请开课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办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任课教师应严格课堂教学秩序,对上课学生进行考勤。每人每门课程累计缺课1/3学时者,均不得参加最后的课程考试或考核,如有参加考试或考核者,教师不得评定成绩。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须缓考,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由辅导员老师负责核实情况,经学院、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批准缓考后,研究生可直接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不再单独组织考核。

    第十条 凡按教学计划上课学习但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试者,按擅自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取消课程又未能按时上课、无故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凡是有缺考记录的研究生须参加下一学年重修与考核。

    第十条 课程考核要坚持基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核学生掌握本课程基础理论,又要考察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要难易适中,以利于考察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水平。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学期的期中或期末,具体时间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的考试、考核,各学院负责其他课程、必修环节的考试与考核。在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应就考核方式与所在学院确认,并按照《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试题》模板命题,公共课试题由教师本人送至研究生院培养工作办公室,其他课程试题送至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处。

    第十条 考试形式可采取闭卷、开卷、撰写读书报告或论文、口试、上机或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等。

    第十条 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工作正式开始之前的准备阶段提交开题报告,开题的答辩工作一般在第三学期进行,开题答辩通过后取得开题学分,答辩组专家按二级分制评定成绩,学院负责开题的成绩录入及存档。

    第十条 学校将在第五学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以答辩形式进行,答辩组专家按四级分制评定成绩,学院负责中期考核的成绩录入及存档。

    第四章 成绩管理

    二十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应由平时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明确告知学生提交作业的具体时间,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任课教师提交作业,视为缺考,成绩一律以“零分”计入。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课和必修课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取百分制,选修课可采取百分制、四级分制。课程合格成绩为60分以上。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须在任课学期结束前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成绩,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并签字确认,公共课成绩单连同考勤表或工作手册存入试卷袋内交研究生院保管专业课成绩连同考勤表或工作手册存入试卷袋内交开课学院保管,试卷材料保管至研究生毕业至少2年以后方可销毁,具体由负责学院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修订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凡与以前有关细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