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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工业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2-12-27 16:42:10

    一章

    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 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公 正性,切实保证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吉林 省教育厅、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二条 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 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的能力,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 门人才,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

    第三条 招收博士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政策,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办法 和实施细则;执行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领导与协调博士生招生工作;制定审批博士生招生复试工作规定和办法;指导全校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 ,具体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的落实与执行,负责编制博士生招 计划、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负责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 师管理办法负责博士生招生宣传、咨询以及招生管理工作;组 织学校博士生复试录取等工作;负责做好博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及 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六条 各学院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 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名额的分配方案;负责本单位博士 招生宣传、复试选拔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 案和办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复试和录取工作;负责做好博士 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三章 招生方式和类别

    第七条 博士生招考方式分为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博连读是指从我校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 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申请-考核制”是指各学科对符合报名条件,申请博士学位的考 进行资格认定,通过综合考核,选拔出学术业绩突出、具有较 强科研创新能力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八条 我校博士生培养类型为学术学位,按学习形式为全 日制,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博 招生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分配各学院博士生招生计划。博士 招生指标的分配综合考虑学科发展水平、博士生培养质量、科 课题及经费,以及生源质量、生师比等影响因素。科学配置硕 博连读、“申请-考核制”的招生计划,保证生源结构的合理性。

    十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坚持“质量 先、适度均衡、激励先进”的原则,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推动学科建设与发展为核心,综合考虑培养条件、培养能力及本学院具体实际,科学统筹并合理分配每位博士生导师的招生 划。招生计划分配应向高水平师资、高水平产出、高水平科研台以及重点学科、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等倾斜,充分发挥研究生 生计划的导向与激励作用。拟录取考生中,如出现放弃拟录取格或被取消录取资格等情况,相应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收回,统筹二次名额分配。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思想政治表现好,未在纪律处分期内。

    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

    科研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科研潜质,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意见。

    “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 已获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2.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须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 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方可报名。

    “申请-考核制”考生的英语水平,近五年须符合以下意一项要求各学科可根据学科特点和生源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标准,具体以各学科公布的要求为准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托福(TOEFL) 考试成绩达到 72 分及以上;

    3.雅思( IELTS) 考试成绩达 5.5 分及以上;

    4.GRE 成绩达到 300 分及以上(新);

    5.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6.WSK (PETS-5)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7.在国外有1年以上(含1年) 全日制学习经历(报考英语为当地主要日用语言和授课语言)的人员,该部分人员需提供学 习经历的证明和成绩单;

    8.已发表本人为主要作者,代表本人外语能力的高水平论文

    9.其他能说明英语水平的佐证材料,由学院考核小组认定是否符合要求。

    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创新和独立科学研究能力,并且具有合作精神。

    符合拟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学院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招生流程

    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确定招生工作安排,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要求,修订当年招生简章;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学科布局,指导学院修订当年招生专业目录;经审核具有招生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指导教师方可列入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制定并发布本学院博 研究生招生选拔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经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考生根据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学院招生选拔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报名、提交报考材料。

    十五条 硕博连读的选拔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硕士研生第四学期)。“申请-考核制”的选拔时间为每年4月至6月。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方可参加相应的考核。同时,组织专家对考 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对其做出评价结论,该结论应作为录取环节的参考依据。

    十七条 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通过笔试和面试等 形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 注重考查考生一贯学业和科研实践表,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和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学术潜 能和综合素质等。

    第十八条 学院应对考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 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 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十九条 考核环节涉及的命题、笔试和评卷等工作参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考核过程应程录音录像,笔试答卷、面试记录和音像材料要存档备查,录取考生笔试答卷等相关材料保留三年, 未被录取考生的答卷和其 他相关材料保存一年。

    二十条 考生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 准的函》(教学司〔201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既定录取规则及招生计划安排确定建议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复审后由研究生院提交校研究生招生 作领导小组审定拟录取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拟录取名单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政策复审

    二十二条 硕博连读考生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前,应完成本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硕博连读生不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学校不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硕博 连读生按照取得的学籍享受相应待遇,如中期考核不合格应转回士研究生继续学习或退学。

    第七章 信息公开公示

    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坚持“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落实博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提前在网站上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计划等信息,明确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按要求主动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实施细则、参加考核考生名单和考核结果含招生方式、就业方 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示信息不得修改;公示信息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二十七条 在公示有关信息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保障机制

    二十八条 完善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巡查制度、纪检监、申诉复议等机制,规范招生流程,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十九条 集体决策机制。在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的基础上,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拟录名单。

    第三十条 巡查和监察制度。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对博士生招生进行全过程巡查和抽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

    三十一条 申诉复议制度。学校和学院公布申诉电话等联系方式,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一经查实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录取资格直至入学资格。

    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违规违纪,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 2022年10月12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