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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工业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14-04-02 00:00:00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国家录取会议教育部领导讲话精神以及吉林省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确保复试录取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
        复试中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
        (一)复试时间:4月14日(星期一),各专业具体复试时间、地点请相关学院在4月10日前上报学校研招办。学校研招办在4月初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复试通知。   
        (二)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
        思想政治品德好,初试成绩符合国家复试基本要求的一志愿考生、调剂考生且通过以下几项审查的考生,可参加我校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
        1、对考生身份的审查:认真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貌、报考信息、准考证上的照片一致,杜绝冒名顶替。
        2、对学生证、学历证书的审查:对拟参加复试的考生的学生证、学历证书原件进行审查,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三)复试工作的具体要求
        1、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按我校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中规定的科目参加专业课的考试。专业课的考试采取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50分。专业课考试由各相关学院组织命题、考务及评卷工作。各复试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参加本专业的专业课笔试命题工作。
        2、相关学院由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负责,成立由研究生导师组成的5人复试面试小组,复试人员名单上报学校研招办备案。复试面试小组中要有外语水平较高,负责外语口语测试的成员。复试面试小组要在复试前做好复试准备工作,对复试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并拟定复试内容及要求。
        3、复试面试一般采取口试、笔试及实践环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应以口试为主。每位考生口试时间一般为15分钟左右,其中外语口语测试时间为3-4分钟。复试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老师当场评分,成绩取5人平均分。
        4、复试面试内容及评分标准:
        基本素质占20分:考查考生政治态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奖惩情况。
        外语水平占20分:考查考生外语的听、说、读等能力,一般应包括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主要从语言准确性、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合性等方面考查。
    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占30分: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的情况,了解本科期间的学习,奖励情况。
    综合能力占30分: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判断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5、复试成绩=专业课成绩折算成百分制*40%+面试成绩*60%
        6、对于初试成绩合格且按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以及跨学科报考的考生严格进行复试。同时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课程不与初试及专业课加试科目重复),各专业加试科目见我校2014年招生目录,同等学力及跨学科考生的加试时间、地点及加试试题等考务工作由相关学院自行安排。
        7、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学校将诚信考核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8、规范执行加分政策,凡符合下列加分政策的考生请于2014年4月14日前到长春工业大学研招办登记(联系电话:0431-85716566)。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9、复试中发现考生综合素质不合格的,复试面试小组有权直接提出复试不合格意见(不顾及分数多少),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报学校审批后,不予录取。
        二、做好录取工作
        (一)录取基本要求。
        1、我校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
        2、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经学校审定可破格参加复试,参加复试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3%。
        3、复试中发现考生综合素质不合格的,复试面试小组提出复试不合格意见的报学校审批后,不予录取。
        4、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1、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
        2、学校拟定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网站公布,招生计划至2014年4月18日前不作调整,之后根据学校整体录取情况统筹安排。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3、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三、大力推进招生信息公开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公开招生信息,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利用好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同时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开辟专栏“2014年研考信息公开”。
        (一)招生计划公开。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网站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开长春工业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三)复试考生名单公开。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网站公布。
        (四)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网站公示,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拟录取考生特殊说明。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吉林省招办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
        四、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学校高度重视招生复试工作,规范管理,严明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公平公正。
        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校长为组长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研究生学院、监察处负责人和各相关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复试工作领导有力、组织有序。
        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复试工作制度完善,导师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健全。加强人员管理,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对复试导师进行培训,使导师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严明招生纪律,加强招生廉洁自律建设,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3〕2号)要求,加强复试监督。对考生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招生违规事件,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О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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