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贯彻好“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确保能够提高高水平人才的选拔质量,规范选拔程序,依据教育部关于招生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相关通知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19年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进行资格审查,受理考生申诉等。
(二) 各学院应组织成立不少于5名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含)以上专家组成的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外语能力考核、专业能力考核、学术成果考核等。
二、招生计划分配
(一)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下达的计划执行,学校将综合各学科的科研水平、经费数量、师资力量、培养质量及生源数量等因素进行名额分配。
(二)硕博连读招生人数为总计划的30%,申请考核制招生人数为总计划的50%,普通招考招生人数为总计划的20%。
(三)每名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只能招收一名博士研究生。
(四)原则上每个学科每年最多只能招收一名往届(主要指定向就业考生)博士研究生,每名导师所带在籍的博士研究生中只能有一名往届(主要指定向就业考生)博士研究生。
三、招生考试方式
我校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三种方式: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普通招考。
四、招生考试(考核)安排
(一)招生考试(考核)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通过面试或笔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素质。
(二)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由各学院严格按照已公布的方案实施。
(三)以普通招考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初试,初试科目参看《长春工业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初试完成后,由学校依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以英语成绩划定复试分数线,按照不低于1:1.2的比例进行差额复试,复试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初试业务课成绩未达到60分的,不予复试。
(四)考试(考核)时间
1.4月27日-28日,各学院对报考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的考生进行综合考核,完成体检。
2.5月11日-12日上午,学校组织普通招考考生进行初试,初试科目包括外语和两门业务课,完成体检。
3.5月12日下午,各学院对进入复试线的普通招考考生进行复试。
4.5月18日前,确定拟录取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
5.5月31日前,与定向就业考生签订协议书,调取拟录取博士研究生档案,组织审查。
五、录取
(一)各学院要坚决执行博士招生工作原则,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正。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
(二)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考生由各学院按考核总成绩进行排名,经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按招生比例向研究生院提交拟录取名单。
(三)普通招考考生总成绩按应届和往届分别排序,录取时除依据考生成绩外,还要满足对往届考生的录取名额和条件要求。
考生总成绩=初试外国语成绩*20%+初试业务课成绩/2*10%+复试成绩*70%
(四)在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考生录取完毕,普通招考按规定录取未达到招生计划时,可适当增加往届考生招生名额。
(五)报考材料弄虚作假者、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初试成绩(业务课)不合格者、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体检不合格者、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若在考生拟录取后发现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按其所报考方式顺次补充录取成绩在其后的考生。
(七)如涉及到调剂考生,须有充分合规的理由,在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调剂名单。
(八)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后,研究生院将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拟录取名单公示后,不再更改考生录取专业、导师、定向或非定向等信息。
(九)公示期结束后,经体检、政审、调档等流程后,向拟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信息公开
我校将按时通过研究生院网站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在复试录取阶段,将公布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在信息公开方面,我们将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七、违规处理
(一)在博士生招生考试(考核)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将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上报录取库同时,我校会将考生考试违规记录数据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